计划的适用范围
外国国民(阿富汗、阿尔巴尼亚、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)
澳门特别行政区 (澳门特区) 居民
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
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,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
台湾居民
资格准则
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
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,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
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,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,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(存款证投资除外,这类投资必需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)
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
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,而无需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